问题 | 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的生效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遗嘱人只有处于危急情况时,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所谓危急情况,涵盖多种情形。 比如,遗嘱人生命垂危,身体状况极度糟糕,随时可能失去生命,已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或者身处战争环境中,周围充满危险和不确定性,根本无暇通过常规方式立遗嘱;又或者遭遇意外灾害,像地震、洪水等,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这种紧急时刻,根本不具备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条件。 二、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的选择至关重要。 他们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见证人还需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这样才能保证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因利益纠葛而影响遗嘱的真实性。 三、遗嘱内容要明确 遗嘱人必须清晰、明确地表达其对遗产的处分意愿,不能含糊不清。 比如,要明确说明哪些财产分给哪个继承人,分配的比例是多少等。 四、危急情况解除后的转化问题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无效。 需注意,口头遗嘱证明力相对较弱,实践中可能面临更多审查和争议。 所以,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其他更稳定、证明力更强的遗嘱形式。 案情回顾: 小朱在地震中生命垂危,口头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当时只有小胡一人在场见证。地震结束后,小朱身体恢复,能书写遗嘱,但未重新立遗嘱。之后小朱去世,小李主张按口头遗嘱继承房产,小朱其他亲属表示反对,争议由此产生。 案情分析: 1、小朱立口头遗嘱时虽处于危急情况,但只有小胡一人见证,不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该口头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 2、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能够用书面形式立遗嘱却未重新立,按照规定,此前的口头遗嘱应归于无效,所以小李不能依据该口头遗嘱继承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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