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继承的财产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对一些不能继承的财产的详细介绍:
一、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有关的权利 这类权利像姓名权、肖像权等,具有鲜明的人身专属性。 姓名权是一个人用以区别于他人的特定标识权利,肖像权则关乎个人形象的使用和保护。 当被继承人死亡后,这些权利会自然消灭,无法由继承人继承。 因为这些权利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连,随着生命的终结而不复存在。 二、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为例,它是基于特定身份或条件授予的。 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国有资源,会根据相关规定将使用权赋予特定主体。 一般情况下,这种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不过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则除外。 比如,在符合特定条件和程序下,可能存在特殊的继承安排。 三、承包经营权 通常,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但也有特殊情形,像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规定下是可以继承的。 这是因为林地的经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长期性,为了保障林地的合理利用和承包户的权益,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继承。 四、被继承人的非法财产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财产,如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因其来源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能被继承。 总之,只有合法且具有可转移性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需明确财产继承范围,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李和小胡对遗产继承产生争议。争议点在于小朱的姓名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的果园经营权以及小朱生前通过诈骗所得财产能否继承。 案情分析: 1、小朱的姓名权具有人身专属性,随其死亡自然消灭,小李和小胡不能继承,因为该权利与特定人身紧密相连。 2、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继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案中若无特殊安排,小朱的子女不能继承该使用权。 3、承包的果园经营权通常不能继承,不同于林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小李和小胡不能继承果园经营权。 4、小朱通过诈骗所得财产为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被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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