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子属于夫妻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时房子是否属于夫妻财产,需依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判断: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情况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不管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这里的共同出资可以是双方共同支付首付,然后一起承担后续的房贷还款。 即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该房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的收入,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二、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情况 若房子是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通常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例如,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这就是典型的婚前个人财产。 这种情况下,房产是购买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无关。 三、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 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登记方,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比如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那么共同还贷的这部分资金以及房产因共同还贷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另一方在离婚时是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结婚多年后打算离婚,对于房产分割存在争议。房子是小朱婚前支付首付购买,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在小朱名下,小李认为房子应平分,小朱则觉得房子是自己婚前买的应归自己。 案情分析: 1、该房产并非完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朱婚前支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归小朱,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小李有权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获得相应补偿,小朱不能独占这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小李合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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