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夫妻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财产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不属于共同财产:
其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取的财产,像每月的工资、年底的奖金等,这些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是基于婚前的个人努力、继承等原因所拥有的,与婚后的共同生活无关,所以归个人所有。 其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例如因遭遇交通事故而获得的伤残赔偿金等,这是对受伤一方的一种补偿,是为了弥补其因受伤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特定的指向性,理应归受到损害的那一方个人所有。 其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遗嘱明确表明某套房产只给予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该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意愿,将特定财产指定给特定的一方,以保障其个人权益。 其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像男士的专用剃须刀等,这类物品因其具有特定的使用人,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它主要是满足一方的特定生活需求,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有所区别。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结婚,小朱婚前有一笔奖金,婚后小丽认为应算共同财产;小胡因交通事故获伤残赔偿金,其配偶小静想分一部分;小李的舅舅遗嘱表明一套房只给小李,小李配偶想共有;小朱的专用剃须刀,小丽觉得也应算共同财产,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的奖金属于一方婚前财产,是其婚前个人努力所得,与婚后共同生活无关,应归小朱个人所有。 2、小胡的伤残赔偿金是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补偿,具有特定指向性,是对小胡受伤损失的弥补,应归小胡个人所有。 3、遗嘱明确房子只给小李,体现了遗嘱人意愿,该房产应归小李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小朱的专用剃须刀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满足小朱特定生活需求,应认定为小朱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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