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房子变更需要另一方去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当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离婚后要对房屋权属进行变更,就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时,通常必须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这是因为房屋的变更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只有双方共同参与,才能确保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倘若只有一方申请变更登记,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不动产登记机构是不会受理的。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待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后,就可以凭借该法律文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总之,离婚后房子的变更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具体的操作和要求需要根据实际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以确保变更登记的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需变更权属,但小李不愿配合小朱办理变更登记,小朱自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机构未受理,小朱不知如何是好,双方就房屋变更登记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通常需双方共同申请,因涉及双方权益,这是确保登记合法性和公正性的要求,所以小李不配合下,机构不受理小朱单方申请是合理的。 2、小朱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待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凭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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