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公公赠与离婚后可以要回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公公所赠与的财产,通常在离婚后是较难要回的。
倘若公公明确表明此赠与是专门给予夫妻中的一方作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之时,另一方就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分割,该赠与的财产依然归受赠的那一方所有。 比如,公公在赠与房产时,特意注明此房产只赠与儿子一人,那么在离婚时,儿媳就不能主张对该房产的分割权利。 然而,倘若赠与行为并未明确表示仅仅是给予夫妻中的某一方,亦或是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持续的期间内,并且公公也没有特别约定此赠与仅仅是针对某一方的,在这种情形下,这样的赠与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当离婚发生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分割相应的份额,公公不能随意地将其要回。 比如,公公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给家里购买了一辆汽车,未明确说明只给儿子或儿媳,那么在离婚时,这辆汽车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公公不能以自己的意愿随意决定该汽车的归属。 总之,对于公公赠与的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要回,必须依据具体的赠与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婚后,小朱的公公小胡赠与一套房产。小朱与小李离婚时,小朱认为公公未明确表示只赠与小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李则称公公就是单独赠与自己的。而小丽与小静的情况是,小静的公公在他们夫妻存续期间赠与一辆汽车,未明确单独赠与一方,离婚时公公却想收回汽车。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的房产纠纷中,若公公小胡能证明明确赠与小李一人,则小李独有,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小丽和小静的汽车问题,公公未明确单独赠与一方,该汽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公不能随意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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