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怎样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这所房屋在登记的时候仅仅登记在男方一个人的名下,并且是在他婚前就全款把它给买下了,这样的话,该房屋就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的时候,女方是没有权利去分割这所房屋的。 因为这是男方在婚前凭借自己的个人资金全款购买的,与女方没有关系。 2.要是这所房屋是男方在婚前办理了贷款然后购买的,但是婚后双方一起还了贷款。 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婚后一起还的那部分贷款以及与之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女方是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的。 具体的分割比例,通常是用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 比如说,总房款是100万,婚后共同还了30万,房屋增值了20万,那么女方可以要求分割的部分就是(30÷100)×20=6万。 3.假如双方事先约定好了这所房屋在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割的。 比如这所房屋价值200万,婚后约定为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双方各分得100万。 总之,要判断婚前买房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主要就是看房屋的登记情况、购买的时间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等这些因素。 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到离婚时房屋的分割结果。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结婚。小朱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仅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小李认为自己有权分割房子,小朱则表示这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另外小胡与小丽结婚,小胡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小丽要求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小胡不同意。 案情分析: 1、小朱的情况,房子是婚前全款购买且仅登记小朱一人名下,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小朱婚前个人财产,小李无权分割。 2、小胡的情况,婚前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小丽有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小胡不同意违背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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