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有何具体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离婚过程中房产所涉权益的处置与分配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关于这套房产到底归属何人所有的判断依据,即考虑该房产究竟是当事人在婚前购置,并已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个人私有财产,亦或是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妇二人共享财产进行购置领取到房产证的共有财产。
首先看第一种情况,如果该套住房系夫妻一方在结婚前独自购置,且已全额支付完所有房款,那么此际,该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该当事方的单方婚前财产,如此当夫妻离婚之时,另一方将无法主张对此类财产进行分割。 再看第二种情况,若该套住房乃由夫妻一方于婚前租赁使用,然婚后则由其与配偶共享财产用以购置的房产,且在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个人认为在此情况下,该房产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面临离婚分割之际,法院通常会对这套房产进行平等分割处理。 然后看第三种情况,假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共同承担购置房产的费用,共同签署购房协议并取得房产证的话,那么可以断定他们所购的这套房产应被归入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内,在办理离婚事宜时,该房产势必要进行平等分割,而作分割的比例应按照市值来计算,并非仅局限于购房协议中的原价款。 最后对于第四种情况,即一方在婚前以抵押贷款方式购置房产,婚后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还款义务直至还清债务。 在此情况下,婚后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以及利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部分,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投资出资情况,同样需要将此笔资产划分为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从而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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