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的房子婚后加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婚前行房款购买住房,婚后予以登记添加上配偶姓名后便自然转变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婚前由其中一方独自承担全部购房费用,但若在婚姻关系终止之时,仍然将被认定为应遵循均分原则进行分配。有些决定作出之后便无法轻易更改,除非在此过程中,后续添加姓名之人自愿放弃此房产的所有权,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同时通过公证程序加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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