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次离婚冷静期过了第二次还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存在两次冷静期。
第一次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倘若双方未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那么就视作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倘若其中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时间,在此情况下,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才需要历经第二次离婚冷静期。 也就是说,在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再次起诉离婚并且分居满一年的,需要再次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以及三十日的离婚登记期。 由此可见,第一次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第二次是否需要离婚冷静期,需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倘若是以诉讼离婚的方式,并且满足上述所提及的条件,那么就需要第二次离婚冷静期;倘若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第一次冷静期过后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就无需进行第二次冷静期。 这一规定旨在让离婚双方在做出决定之前有更充分的时间去冷静思考,避免冲动离婚,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夫妻二人决定离婚,先进行了协议离婚,在第一次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他们未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之后小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小朱与小李分居满一年后,小朱再次起诉离婚,小朱认为还需要经历第二次离婚冷静期,小李则持不同意见,认为无需第二次冷静期。 案情分析: 1、按照《民法典》规定,若以诉讼离婚,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且分居满一年的,需要第二次离婚冷静期。小朱的情况符合此规定。 2、小李的观点错误,因为小朱再次起诉离婚的情况属于需经历第二次离婚冷静期的情形,不能简单以之前协议离婚时的情况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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