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必须去被告人所在地起诉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离婚起诉一般要去被告人的所在地进行。
倘若被告人的住所地跟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住所地离开后,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形。 像是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了,这时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就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来管辖。 还有夫妻当中的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既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离婚起诉并非绝对要去被告人所在地起诉,得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这样就能更准确地处理离婚起诉相关的事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关系,小朱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小胡是小朱的律师,小丽是小李的律师。小胡认为小朱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小李起诉离婚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小丽则认为应按常规由小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小胡的观点有法律依据。 2、但同时如果能确定小朱有经常居住地,小丽主张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符合法律规定,需进一步查明小朱是否有符合条件的经常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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