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自愿离婚还有冷静期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双方自愿离婚时,是存在冷静期这一规定的。
《民法典》明确指出,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在接下来的三十天时间内,倘若其中任何一方改变了离婚的想法,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而当这三十天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后,在接下来的又三十天时间里,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倘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申请,那么就会被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之所以要设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其目的在于让夫妻双方在面临离婚这一重大决定时,能够在冲动的情绪之下冷静下来,进行深入的思考。 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草率地做出离婚的决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的稳定性,让夫妻双方有更多的时间去反思和权衡婚姻中的各种问题,以更理性的态度对待离婚这件事。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决定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三十天内,小朱改变想法想撤回申请,但小李不同意,认为三十天冷静期已过,应该领取离婚证,双方产生争议。按照规定,第一个三十天届满后,第二个三十天里他们未亲自去申请领取离婚证。 案情分析: 1、按照规定,小朱在第一个三十天内可撤回申请,其想法符合规定。 2、第一个三十天届满后,第二个三十天里双方未去申请领取离婚证,按照规定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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