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空置房房主是否能以未享受权利为由不缴纳物业费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答:
不能。
律师解析:
不可以,业主对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也享有义务,自愿放弃权利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
类似的还有一楼用户不承担电梯的费用,也是不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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