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爵士湘房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遇到了商品质量缺陷时,首当其冲要联系的便是开发企业,这是因为购买人与开发商之间有着直接且明确的契约关系。而开发商这个角色,既是商品房的生产者,又是销售者,因此他们必须对所出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负起终极的责任。如果发现有任何质量上的问题,开发商应该积极主动地为购买人提供赔偿,然后开发商再有权依据确定的质量问题责任归属,按照契约约定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赔偿责任。
如果开发商无法妥善处理,或者购买人对开发商所采取的措施并不感到满意,那么当事人就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组织对此进行认定;或是向建设领域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同时,购买人还可以选择将房屋交由具备法定结构安全性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作为民事赔偿的重要证据。 若以上所有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购买人则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开发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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