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的面积差在证上怎么变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面积的约定同产权证明上载明的面积存在差异,对此,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相关约定进行处理;若是在合同内未予以规定或是叙述不够明确的内容,则应当依据以下相关法则进行操作:
(1)当面积误差比例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当按照业内早已形成的惯例,即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以实际测量的结果为准进行结算,而对于购买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我们将不予支持; (2)当面积误差比例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购买方有权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同时要求我们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此情况下,我们会尊重并支持购买方的决定。如果购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所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购买方按照原有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我们负责承担,所有权也将归属购买方所有;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所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我们如数返还给购买方,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我们将会双倍返还给购买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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