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面积误差有无法律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之建筑面积的误差问题受到我国相关法规的严格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若该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产生差异,并且这一差异超过了3%的比例,那么作为买方的您便享有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若您选择解除合同,卖方应全额退还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当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需要由您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反之,若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卖方则应当将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如数归还给您,而对于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卖方则需双倍返还给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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