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多久不可仲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交付时间延迟三个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购房者可首先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进行催告要求其尽快履行交付义务;如在经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未履行交付义务的话,则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事项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在经过购房者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而对于未经催告的情况,购房者的解除权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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