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房产纠纷在哪儿上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争议问题,需在该房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下类型的诉讼案件将全部归由本条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权负责审理:首先,是因涉及不动产物权产生的相关纠纷,此类诉讼将应由该不动产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其次,是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引发的纠纷,此类诉讼将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最后,是因涉及继承遗产方面的纠纷,此类诉讼将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诉讼行为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起诉书,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若书写起诉书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进行详细记录,并将其载入笔录之中,同时还需告知被告方当事人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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