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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啥时候通知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并无明文强制性限制此类事宜,需视开发商具体所提出的相关需求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倘若卖方未能如期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之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那么解除权人有权申请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类情况并无明确规定,亦或是当事人之间并无特殊约定,则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被视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其权利。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此外,第十二条还规定,当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降低时,应当以违约金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调整;反之,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由请求予以提高时,应当以违约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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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