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平延期交房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开发商无法按期交房时,购房者便可采取积极措施,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并与开发商共同商定具体的交房日期。如经购房者进行催告之后,开发商在长达三个月的合理期限范围里依然未能顺利完成交房程序,那么购房者将有权诉诸法律途径,寻求解除该购房合同。在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房产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交付环节,即存在延迟交付房屋情况下,应当严格依照签订的购房合同之相关规定,切实承担起违约的法律责任;如果购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并未对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所公布的数据信息,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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