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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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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实践中往往是多人或众人所为,例如某种组织或集团所为,单个人是不可能进行这两种犯罪活动;个人如果具有这种行为的,应依本法的其他有关条文定罪处刑。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

案例分析

1.衡阳男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判刑4年

记者从衡阳市中级法院了解到,今天上午,该院对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枫生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审宣判判决书全文如下:

2014年11月2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枫生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衡阳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赵枫生在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办事处联合村1组租住房上网时,看到新闻报道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曼苏尔申明对北京天安门广场金水桥汽车爆炸事件负责后,赵枫生当即写了《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主要内容是:一、认为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发生的汽车爆炸死亡人数不是很多,对于在本次事件中伤亡的平民不必内疚;二、谣传突厥斯坦伊斯兰组织下次攻击对象是人民大会堂,认为影响力不够,攻击目标应改为中南海,各地省委、省政府,官员及富豪,让大陆富人逃离,工厂垮的多,才能促使中国经济更快崩溃,促进中国共产党政权垮台;三、提出突厥斯坦伊斯兰组织走出族群圈子,加强与藏人合作,只要是对中共政权实施了暴力袭击的人员,应大胆宣传对此负责。赵枫生将该“公开信”的中文内容用网页翻译功能自动翻译成英文、阿拉伯文后,将该“公开信”分别用中文、英文和阿拉伯文三种文字表述,在互联网上通过其注册申请的电子邮箱以群发的形式发送给不特定的多个电子邮箱,网友唐荆陵等对该“公开信”予以了回复。后该“公开信”被境外网站刊登出来。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赵枫生在其位于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联合村一组的租住屋中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衡阳中院认为,被告人赵枫生因对生活现状及社会主义制度不满,书写并通过其电子邮箱在互联网上传播煽动具有以暴力恐怖袭击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赵枫生针对北京天安门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在互联网上公开煽动采用暴力恐怖袭击方式颠覆国家政权,为恐怖组织出谋划策,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兰州市民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9月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件,被告人陈平福被控在网上发表、转载多篇危害国家政权的言论。

  据公诉机关指控,现年55岁的陈平福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教师,该国企破产后,失业的陈平福在兰州街头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搜狐、时光网、新浪、天涯等网站注册名为陈平福的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大批具有煽动性观点的文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平福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针对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平福的代理律师为他作无罪辩护。陈平福在庭上也自己辩称,他所写文章都是基于言论自由的表达,没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在当日的庭审中,法院谨慎对待陈平福罪名的认定,组织公诉机关及被告代理律师,围绕陈平福是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展开两轮辩论,在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法庭宣布将定期宣判。

论文赏析

1.张千帆:如何解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据报道,甘肃兰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陈平福在博客与微博上发表或转载了“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文章。检方认定他“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05条有两款,其中第1款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名,第2款规定了“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名。虽然所要保护的实体目标是共同的,但两款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第1款惩罚的是“组织、策划、实施”等行为,第2款惩罚的则是被称之为“煽动”的言论。兰州检察院的指控首先混淆了行为与言论——陈平福的“行为”是点鼠标、敲键盘等动作,但它们显然不是起诉对象;所起诉的是他通过这些行为所传播的言论,而言论自由是受宪法第35条保护的,因而上述第2款必须根据宪法精神得到谨慎的解读。

在中文语境下,“因言获罪”是一个贬义词。常识告诉我们,言论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该受到惩罚,尤其不应该成为国家公权力动用刑法惩罚的罪名。这不仅因为我们每天生活所依赖的全部信息都是通过言论提供的,言论的自由传播是理性社会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也不仅因为言论所产生的后果通常是间接的,远不如行为直接和严重(所谓“君子动口不动手”,动手的后果一般要比动口的后果严重得多),而且更因为如陈平福案所显示的,有一部分重要的言论正是针对政府自己;无论这些言论是对是错,都不能由政府自己动手压制。

众所周知,政府不是神,官员也和百姓一样会犯错误,因而要接受百姓的监督和批评。在中国历史上,压制言论所产生的恶果罄竹难书,无需赘述。这也是为什么宪法不仅笼统规定了言论和出版自由,而且第41条特别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批评和建议可能是温和理性的,也可能是激烈刺耳的。如果政府不愿意听就能以“造谣”、“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进行惩罚,那么还有谁敢提出哪怕是温和的批评和建议呢?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规定的重要权利又如何得到落实?

当然,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如果言论确实会产生直接和严重的后果,那么这类言论当然可以受到法律的禁止与惩罚,但是要保护言论自由、防止因言获罪,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言论所产生的后果是直接、可见和严重的。猜测和假想的后果是不够的,只是证明言论的错误甚至严重错误也是不够的,因为错误的言论未必产生任何后果,因而也无需采取任何措施。至于特定言论是否会产生实际后果,往往取决于特定环境。譬如限制言论通常用的一个例子是有人在漆黑一片的剧院里突然高喊“失火了!”,导致大量人群在恐慌和混乱中拥堵踩踏。但是这样的言论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因为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明就里、不辨真假、慌不择路,进而导致严重伤害。如果在青天白日之下有人在马路上喊“失火”,恐怕人们只会把他当作精神病。这样的言论是显然错误的,但是这种错误是无需国家出面纠正的;甚至可以说,越是错误得离谱的言论,就越不需要公权干预。

陈平福的言论也是如此。至少从标题上看,他所传播的文章并不比平时在网上看到的许多言论更激烈。也许他所采用的某些表达方式是激烈或尖刻的,但是从2012年3月至今,我们还没有看到他的言论产生任何严重的直接后果。兰州市检察院似乎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表明,有任何人因为他的言论而诉诸“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动。如果这些言论的内容是错误的,甚至是严重错误的,那么人民心中自有一杆秤,“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认为许多人会因此而受到蛊惑并产生广泛而有害的影响,甚至起来“颠覆国家政权”,那是对人民辨别能力的不信任,而宪法之所以保障言论自由,正是因为信任普通人的智慧和判断力。试想,如果政府在人民心目中地位很高,即便有人在市政府门口高喊“给我冲啊!”,“煽动”的后果会和在光天化日下喊“失火”有什么两样呢?

反之,如果他的某些言论并非显然错误,甚至在不少人看来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因而可能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那么它们正是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所要保护的“批评与建议”,政府更不应该以《刑法》的名义动用公权力压制。

2.环球时报社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人就应治罪

  四川和贵州的地方法院近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判处一名涉案者有期徒刑,西方媒体再次将判决与人权挂钩。我们认为,中国刑法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是清楚的,我们支持司法机构对通过煽动严重危害社会的人依法治罪。

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类似的罪名在很多现代国家都存在,它与保护言论自由不矛盾。比如《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3条、2385条就有相关规定,美国上世纪先后审理了多起在征兵、服役、美国出兵等问题上煽动与美国政府对抗的案件。

  中国处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言论的自由空间迅速拓宽。一些人宣扬言论自由的无边界性,宣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合法化,这在表面看很唬人,其实它在恶意引导社会对言论自由的非理性认识,这样做对中国尚在发展中、相对脆弱的舆论环境是极不负责任的,完全是破坏性的。

  中国的国家政治框架是宪法规定的,像中国这样的大国,一部宪法的成型,一定是历史巨手的塑造,它所容纳的社会代价是决不可轻易重来的。颠覆国家政权就是推翻中国宪法,对此类行动和舆论煽动,中国的刑法都必须予以惩戒。由此带来的震慑,是对中国人民享受和平发展的保障。

  当前中国社会的政治价值观,很难在全球化条件下不受西方的任何影响。这种影响在刻意模糊一个现实:在中国和在西方,发生权力转移的政治含义完全不同。西方发生的是政党执政轮替,而在中国,一些人鼓吹的是政权轮替。政党轮替在西方已经制度化,而在中国一旦发生政权轮替,那就意味着一次政治上的推倒重来。

  尽管对言论自由的边界,全世界都有争论,但煽动颠覆政权,在任何国家都不会被鼓励。一旦这样的煽动给社会带来实际危害,将它定为犯罪,惩处煽动者就是这个国家司法机关对人民应尽的义务。

  我们认为,中国舆论的多元化程度依然是不够的,表达各种不同意见、包括政治上的不同意见应继续受到鼓励。与此同时,坚决给个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人治罪也是必须的,它是对国家安全的保卫,也是对正常舆论环境的保护。

  西方每到中国作出类似宣判时,都无一例外持反对态度。这种态度完全是政治性的,而非法律性的。

  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这在中国民间是不难作出大致把握的。一些人制造“因言获罪”的帽子,给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行动贴“侵犯人权”的标签,但这样的价值观注定只能在一个小圈子里流行,而无法成为大众的。

  坚定是中国面对西方政治压力时需要实际奉行和公开展示的态度,它也应是中国主流社会在重大政治是非面前的态度。我们鼓励并推动国家正视问题,加快改革,但坚决反对那些以制造国家政治动荡为目标的力量,无论它们来自国内还是国外。

  这样的中国只能由中国人民自己来塑造,也只有这样的中国才是安全的,有希望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相关词条

  • 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 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 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 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 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叛逃罪会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的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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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