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要回购房认购的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众多的购房者中,许多人会遭遇与开发商签署认购协议以及预付定金的情况。当购房者已预先支付了定金但随后决定不再购买房屋之际,他们应该如何追回这笔定金呢?实际上,若存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形,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归还定金:首先,若开发商以购房者无法就合同的关键条款达成共识为由,致使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定金应予以退还;其次,若开发商未能提供完整的证件,从而导致销售房屋的行为无法进行,此时开发商也应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最后,若开发商与购房者在认购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定金返还的条件,且该条件得以满足,那么购房者便可据此向开发商索要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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