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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三个月免责有效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中规定的延期交付房产达到90日之解决方案的诠释(一):在一方当事人未能秉持高度责任感且高效地履行其主要义务—房产交付过程中,当催促通知抵达后,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实质性措施加以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选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这一问题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的界定清晰明了,该解释明确指出,若卖方因种种原因导致房屋交付延误,并在接到催促通知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任何行动,作为交易双方中的一方,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此种情况并不适用。诠释(二):针对延期交付房产达到90日的相关规定,其核心考量因素在于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基本权益免受侵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卖方延期交付房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者实际赔偿损失等形式。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约定,一旦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是选择按照违约情节向对方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还是约定因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诠释(三):在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定分阶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条款,即在90天以内按照一个特定的计算标准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然而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段,即90天以上,则违约金额度将大幅提升。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需参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作出的特别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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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4: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