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台交了购房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订金能否退还的问题,必须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首先,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所规定的时间及地点签订合约,抑或是他们在正式签署合同时擅自变更了认购书中原有的诸如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结构等重要条款,导致无法顺利完成签约流程,那么这都将被认定为是一种违约行径,此时缴纳的订金是不会予以退还的。其次,倘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约定的限期内,将购房者已经明确选购的房产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无法实现正式签约,那么开发商就应该以两倍的金额赔偿购房者的订金。再次,如果由于开发商本身的问题,导致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签订正式的购买合同,或者因为这些问题使得合同最终被判定为无效,那么开发商有责任返还购房者的订金,并且还需承担购房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此外,如果双方只是因为在正式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但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进而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的订金。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结构等关键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那么如果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开发商也应该返还购房者的订金。总而言之,如果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订立,那么卖方就有义务将订金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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