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业主需要提什么问题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产的问题需要留意以下几点:首先,需要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这是开发商在延期交房时最为常用的辩解理由之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则无需负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便契约双方并未在事先的合同中做出特别约定,但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之时,开发商同样有权直接援引该项法律条文来规避其应负的赔偿责任。其次,关注钥匙交付所代表的房屋交接时间。由于商品房的交付须遵循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部分开发商在未取得相关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前提下,通过种种方式告知购房人前往收房,在向购房人交付钥匙之际,同时强求购房者签署所谓的“房屋接收单”,这份接收单上通常会注有诸如“房屋质量合格,本人对此没有异议”等字样。部分购房人由于缺乏经验,往往会误签此份接收单。当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并诉诸法庭之时,开发商便会以已经交房作为有利抗辩理由,使得购房者陷入被动局面。为了避免此类争议,在开发商准备交付的房屋不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如无法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证件),购房者有权利拒绝接收钥匙乃至拒绝签署任何类似于“房屋接收单”这样的文件。再者,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实际交房日期超出合同预先约定的日期长达两年或以上的情况下,开发商极有可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在此请广大购房者注意,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依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若房屋已达到法定交付标准,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自合同预定的交付期期满之日开始计算;若房屋尚未达到法定交付标准,诉讼时效的期间则应从房屋满足法定交付标准之日开始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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