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小产权房纠纷怎么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了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中应采取的立案登记制度,不论案件标的多么微不足道或争议程度如何,皆需进行书面记载与立案处理。在该条例中,其第一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对理应受理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等各类案件,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正式立案处理。而对于第二条中所述的起诉及自诉行为,则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全面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并开具相应的书面证明,同时详细记录接收的时间。对于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这些起诉丶自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正式立案;然而对那些未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亦负有释明的职责,告知当事人具体原因,使之理解因何无法得到审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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