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沂小伙买房不给退房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无法达成和解,您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并全额退还购房款项,同时给予相应的赔偿。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现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在达成之后已有超过一年之久,而由于卖方的原因,致使买方无法顺利地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买方有权提出撤销合同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另外,第十六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指出卖方与包销人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卖方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给包销人,并由包销人用卖方名义进行销售,包销期结束后仍然没有销售掉的房屋,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包销人按包销价格购入,但是之前双方如有另外的约定则另行处理。再者,第十七条再次强调,如果卖方自行销售业已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那么包销人有权要求卖方给予适当的损害赔偿,同样的,如果双方之前有其他的约定,也应按照该约定来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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