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谁负责清算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在面临破产时,其债务的清算工作由清算组负责。
清算组通常由公司的股东组成。 倘若股东未能及时组建起清算组,那么法院有权指定相关人员来组成清算组。 在清算的具体过程中,清算组首要的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 这包括仔细核查公司的各项资产,详细记录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同时也要认真梳理公司的债务情况。 比如,要分别编制精确的资产负债表,清晰地呈现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状况;还要编制详细的财产清单,详细记录每一项财产的具体情况。 接着,清算组要准确确定公司的债务情况,这里涵盖了各种应付账款,无论是与供应商的往来款项,还是其他各类应付款项,以及未偿还的借款等,都要一一梳理清楚。 之后,按照法定的顺序对债务进行清偿。 首先要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些是与破产清算相关的必要费用,必须优先得到清偿;其次是职工的工资,这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部分,包括正常工资以及可能存在的加班工资等,还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然后是所欠税款,这是公司应尽的纳税义务;最后才是普通债务。 倘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就需要依法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清偿。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必须编制清算报告,将整个清算过程及结果详细记录其中,然后报送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确认无误后,还要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同时通过公告向社会宣布公司的终止。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面临破产时,他们未能及时组建清算组。法院指定小丽、小静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工作中,小朱等股东对清查资产价值、债务清偿顺序提出异议,认为可能损害股东利益。清算组按规定完成清算工作后,股东仍有争议。 案情分析: 1、股东有组建清算组的义务,未履行则法院有权指定。小朱等股东未组建,法院指定合理。 2、清算组按规定对资产清查、确定债务并按顺序清偿,这是法定流程,股东的异议缺乏依据。 3、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后的操作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应尊重。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