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公司破产无力赔偿员工怎么办理手续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临因偿还无能而宣告破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首先应该启动针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在此期间,公司将被破产管理人全权接管,他们有资格对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状况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审查与评估。 在这个过程中,员工的薪资福利、社保缴纳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等项目都应被视作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债务。 假如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共益债务之后,公司的剩余资产依然无法足额赔付员工的相关权益,那么这些员工就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报告此类事件,并且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提出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发起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其清偿顺序如下:(一)破产人所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款项; (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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