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股东经营怎么办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指出,若公司基于法定原因需终止经营,应自缘由发生的次日算起十五个自然日内组建清算工作小组展开清算事宜。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常规而言,清算小组通常由公司股东组成;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清算小组成员则由公司董事或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相应单位负责人担任。倘若鉴于各种因素未能按时设立清算小组启动清算程序,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派专门人员组建清算工作小组执行相关操作。股东面临刑事拘留的状况可能会对公司清算工作小组的成立与运作构成不利影响。对此情况,企业可采取如下应对策略:1.假若公司股东正处于刑事拘留阶段,但不影响公司日常活动的正常运转,这时便可以由其他股东或董事临时组成清算小组完成清算任务。2.如果由于股东受到刑事拘留的影响进而造成公司无法维持日常运转,公司亦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派专人组成清算工作小组启动清算。3.公司还可以求助于法律专家的专业意见,确保整个清算流程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竭力维护公司合理权益。4.假如股东的刑事拘留对公司运营确实造成重大冲击,公司也极有必要考虑利用其他法律手段加以调整,比如提交破产申请等。总的来看,股东遭受刑事拘留并不足以直接阻断公司清算工作小组的建立。企业完全可以运用其他办法或寻求司法部门援助以妥善处理清算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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