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清算后法院的判决还有效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司已经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仍可能会面临来自各方的起诉。
所谓公司清算,顾名思义便是终止并解除对解散后企业的法律关係,从而彻底消弭企业的法人资格这一行为过程。 清算事宜通常在公司正式步入解散阶段之后才得以启动和推进。 同时,清算离不开特定的机构或人员的参与,我们称之为清算机关或是清算小组或者称之为清算人。 当涉及到起诉问题时,如果对应的企业在解散阶段尚未组建清算小组,则应当以所有的清算主体(即主要的投资者)作为代表,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若已设立清算小组,那么就应该由清算小组以此公司的名义发起诉讼,并由该清算小组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代理人亲自参与诉讼相关的事务处理。 反之,在应诉方面,倘若同样未组建清算小组,那么债权人便可把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与其所涉及的各个清算主体视作共同被告人提出起诉;假如已经组建清算小组,则债权人只需将处于解散状态的这家公司作为唯一的被告方,而由清算小组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亲身参加与之相关的诉讼活动。 这样的设定,既充分展示了清算小组仅是公司法人机构中的代表组织这一角色的独特性,又突显了在法律框架内,公司的行为与代表机构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及其实施的基本法理理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