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任命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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