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债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债务发起人有时需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 其一,当公司进行设立时,如果发起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不管是未足额缴纳,还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那么除了该发起人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之外,其他的发起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其他发起人不能置身事外,而要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一起对公司的出资负责,以确保公司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来开展业务。 其二,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相比,显著低于约定价格,此时,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就有责任补足其差额。 并且,其他发起人同样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公司的出资真实可靠,避免因出资财产价值不实而给公司带来潜在的风险。 其三,在公司解散的阶段,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发起人又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来进行清算,从而导致公司的财产出现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情况,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发起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公司解散时得到应有的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小朱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小静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后公司解散,小丽作为发起人未在法定限期内成立清算组,致公司财产流失,债权人权益受损,争议在于发起人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分析: 1、小朱未足额缴纳出资,除其应向公司补足外,小李、小胡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保证公司有足够资金运营。 2、小静交付财产价额不足,应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也要担责,以确保公司出资真实可靠,避免潜在风险。 3、小丽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致财产流失,发起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权益。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