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可视为抽逃出资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以下几种行为均被视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以虚增利润,并将这些虚假利润用于分配; 2、通过虚构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把自己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出; 3、运用所谓的关联交易手段,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转出; 以及4、采取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且足以让其从公司无偿获取资金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是公司注册完成之后,某位股东在不动声色地退出其所投入的资金,但依旧保持着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额的一种违背诚信原则及违背法律法规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其中,涉及到的范畴包括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以及抽逃股东出资的行为。 前者无疑为非法活动,该行为侵害的不只是公司自身的利益,更有可能破坏公司与外部相关人士的合作关系,比如公司的债权人。 因此,法律对此行为明令禁止,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会触犯刑法。 三、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罪,则是对待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而言的。 这类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他们没有按照既定要求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货币以及实物资产,或者没有转移应有的财产权利于公司名下。 这类人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正式运营以后抽走自己的投资款,并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构成此类罪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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