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设合并新公司的设立登记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设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合并各方股东会决议; (11)合并协议; (12)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的证明; (13)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14)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5)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 《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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