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骗贷款怎么样算成立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银行骗贷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为关键所在,通俗来讲,就是借款人内心深处有着不打算归还贷款的想法。 比如,明明没有真实的用款需求,却为了获取贷款而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这就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像是编造虚假的资产状况,将自己实际并不具备的良好资产情况告知银行,以此来骗取银行的信任;或者故意隐瞒一些对贷款审批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如重大债务等信息,让银行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 欺骗银行:通过上述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银行产生了错误的认知,误以为借款人具备良好的贷款条件,从而做出了给予贷款的决策。 取得贷款:借款人最终成功地从银行获得了所需的贷款资金,这是骗贷行为的一个重要结果。 当同时满足以上这四个要点时,通常就可以认定银行骗贷成立。 银行会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工作来判定是否存在骗贷行为。 一旦认定存在骗贷行为,借款人必将面临极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既包括刑事责任,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等,也包括民事赔偿责任,需对银行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因经营资金紧张向银行申请贷款,编造虚假的项目投资用途,虚构自身资产状况且隐瞒巨额债务,欺骗银行使其相信自己有还款能力并获批贷款。后银行发现异常,怀疑小朱存在骗贷行为,双方产生争议,银行准备调查。 案情分析: 1、小朱编造虚假贷款用途,表明其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条件。 2、虚构资产、隐瞒债务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误导了银行对其真实情况的判断。 3、通过这些欺骗手段,使银行产生错误认知并做出放贷决策,构成对银行的欺骗。 4、小朱最终取得了银行贷款,满足骗贷成立的全部条件,若查实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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