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期监外执行活动范围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人员的行动范围通常受限于其所在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划之内。
然而,经由审批手续后,活动的辐射面可适度地予以拓宽。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处置措施也要求被监管者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并按时向执行机构汇报个人的现状及其动向。 监外执行并非是对法律责任的逃避手段,而是在特殊情形下所给予的一种非拘役形式的执行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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