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财产的罪名和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恶意透支的含义常常涉及到持卡人在以非法占有为既定目的的前提下,超越了银行设定的预设限定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接连遭受发卡银行两次以上的催促之后,经过整整三个月仍然未能如数归还所欠款项。
要判定是否属于恶意透支的情形,其关键环节在于持卡人是否真正具备非法占有的意图。 举例来说,倘若持卡人明知自身并无偿还债务之经济能力却依然大笔透支,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甚至刻意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等等。 若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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