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恶意透支罪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恶意透支”罪行特指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严重违反信用卡透支规定,其透支金额超出了制度所设定的限度,并且经过发卡银行连续两次的书面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有还款举动的行为。
在界定这一犯罪行为时,关键在于对持卡人的主观动机以及客观行为进行深入剖析。 若持卡人明知自身无足够的经济实力偿还巨额透支债务,却依然大肆透支; 亦或在透支之后,将透支资金随意挥霍,或者在透支之后逃亡藏匿,更改联络方式,试图逃避银行方面的催款追索等行为,这些均有可能被视为明显的恶意透支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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