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信罪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涉及到“帮信罪”的正式立案,需同时满足三项明确且紧密关联的基本要件:
1.客观事实确凿无疑地显示个人已经因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或者服务器托管及通讯传输等各类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实质性协助行为而实际参与其中; 2.主观态度明确,即他或她在明知对方运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为其提供上述所述的各种形式的帮助行为。 对于这种“明知”的判断,除了行为人自己直接承认其确实存在明知的情况外,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合理推断,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 (1)在经过相关监管部门明确告知之后,行为人依然继续实施相关行为; (2)在接收到举报信息后,行为人并未按照法定的管理职责进行处理; (3)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方式出现明显异常现象; (4)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 (5)行为人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以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 (6)行为人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 (7)其他任何足以证明行为人确实明知的具体情况。 3.帮助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且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帮助,那么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就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1)行为人为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然后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7)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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