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人贩子致残小孩案件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及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在对待涉及遭人身侵害致残童年问题的个案时,如若涉案被告人为买主,且购买逸出被拐卖儿童后施以不当伤害行为,从而致使该儿童伤残,其所实施的行为或将被判定为牵连两宗犯罪——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
对于具体刑期的裁决则需考量诸多要素,其中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被告的主观恶性程度、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行为结果及其社会影响,以及被告对自己罪行的认识态度和悔悟表现等等。 如果犯被告在收买到该儿童之后未曾对其实施过虐待行为,亦无逆阻相关机构救援处理的情况发生,其或许可因此受到适当宽大处理; 然而倘若被告采用了极其残暴的手法,以致儿童遭受严重残疾,此时,他便需面对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 最终,对被告的定罪量刑应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充分的证据材料作出公正判断。 若被告同时触犯了上述两条法律条款所规定的罪名,则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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