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举动犯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所讨论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并非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举动犯”类型。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确规定,此项罪名主要是针对那些故意以出卖为目标,并采用哄骗、绑架、收购、贩售或接送、转运等手法来侵犯妇女、未成年人身权利的犯罪分子行为。 此种罪行得以成立必须包括由这几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表现形式,且其最终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必须明确指向出卖的方向。 由此可见,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定义和认定过程中,不仅需要满足特定的行为条件,还必然要求存在明确的犯罪意图和目的。 这与举动犯的显著特点相悖,因为举动犯通常是指在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之后,无需考虑是否具备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其他内在要件,即可自动构成相应的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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