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假冒他人签署商业协议,并随此而非法获取对方的经济利益超出2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受到合同诈骗犯罪的影响。
这种犯罪类型,即是为了侵犯和剥夺受害者的财产权益,采用一种欺诈手段,通过制造伪造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方式,以此在合同签定或者执行过程中,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并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定性为犯罪。 合同诈骗罪的完整构成要素有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犯罪的客体构成相当复杂,不仅仅涉及到作为受害方的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对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造成了破坏; 其次,从客观角度分析,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在合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以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相等行为,诱导对方当事人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决策,从而非法获得他们的财产; 第三,从犯罪主体来看,任何人只要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构成本罪,而且,由于这是一种在合同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犯罪,因此主导犯罪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 最后,从犯罪的主观因素上考虑,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其目的必须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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