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是既遂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其并非既遂犯罪,而是典型的行为犯形态。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这一行为本身,以及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特定情况之一。一旦上述行为得以实施,便可视为犯罪已然成立,无需再对行为是否已经达到犯罪的完全实现状态进行进一步的考量。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范畴,而非结果犯或者结果加重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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