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索要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现在来详细探讨一下什么叫做欺诈勒索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的核心定义是采用恐吓、威胁以及要挟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据他人财产的目的。 具体来说就是,假如有人向你发放分手费用,但是他采取了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手法,使你被迫交付这笔金钱,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视为一种欺诈勒索。 在此类情况中,威胁通常是指向受害者发出有可能遭受某些损失的通知,从而导致受害者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交付其手中价值较高的财产作为交换条件,而对方也因此获得这些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威胁,并不是单纯的口头语言威胁,而是包含各种可以带给受害者实质性伤害的行为。 至于要挟的方式,它往往依靠的是抓住某个人的把柄,或者制造借口让这个人不得不乖乖地把财物交出来。 用揭露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生活作风问题等隐私相关问题去要挟对方。 当某人伸出多种形式的威胁,并且索要的财物金额高达一定程度,或者经过反复多次的这类行为之后,就有可能构成蓄意诈骗和勒索的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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