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卖淫罪中,从犯与主犯如何区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认定参与卖淫团伙共同犯罪活动时,主犯和从犯的区别主要依据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在组织卖淫团伙共同犯罪活动中承担了主要责任的人,将被视为主犯; 反之,对于在该活动中仅仅扮演次要角色或提供辅助支持的人,则将被归类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因此,这部分人员可能会受到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具体情况需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判断。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第三百五十八条等相关条款也对上述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对此有所涉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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