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如何划分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必须对淫秽物品的具体范畴进行严格界定。
针对人体生理及医学领域知识所撰写的科学性专著不应被视作淫秽物品; 此外,包含色情成分但具备艺术价值的文学或艺术创作也不能被判定为淫秽物品。 务必时刻牢记以下两点: 第一,我们应当严格理解并应用“传播”的相关理论。 对于个人收藏或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的传播行为,我们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同时收缴其所持有的淫秽物品,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犯罪。 第二,我们需要对“情节严重”这一重要要素进行严谨的把握和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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