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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1.犯罪主题性质存在差异。
交通肇事罪直接针对的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对象则演变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性的挑战,即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以及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权益。
2.客观行为规范及性质存在区别。
与交通肇事罪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更加凸显其践踏公共交通规则的特点,并可能导致无辜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
3.主观态度完全对应不同。
轻视大意和过失而引发的交通肇事罪,它的主观性质表现出来的是过失。
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观意图显然体现为故意,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无疑构成了故意犯罪行为。
4.犯罪引发的灾难性影响各异。
交通肇事罪在引发严重危害后被定义为结果犯。
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判定,相较之下显得更加宽松。
只要实施者所采取的危险手段足够严重地影响了公共安全,即使尚未引起严重后果,仍可以被视为触犯本罪,从而成为危险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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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1: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