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期起算日期是怎样规定的,法律有何说明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诉讼时效起算日期,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应当以犯罪行为实施日为界定标准进行计算;
若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或连续状态,则应该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开始计算; 而所谓“犯罪之日”,即特指犯罪行为实际发生的日期,至于陷入持续或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连续犯及继续犯这两种情况,此类犯罪的诉讼时效则宜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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