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方面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本罪要求主体具备主观上的过失心理状态。
这其中又可以细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及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情况。 其次,在犯罪客观构造上,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式威胁公众安全的行为,且必须引发了严重性的后果。 这里所说的“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特指行为人过失地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性质或社会危害相当的、对公众安全具有重大威胁的方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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